机主要求查询四年通话记录,为啥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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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一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我办理电信电话卡至今

每月按时足额交纳话费

已与电信公司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我要求公司提供四年通话记录

公司只提供了最近半年内的

作为提供服务的电信公司

未完整保存客户通信信息

属于未尽到职责

如保存而不提供

属于侵犯了我的知情权

被告辩称

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第36号

《电信服务规范》规定

“移动电话原始话费数据

及点到点短信业务收费详单

原始数据保留期限至少为5个月”

原告要求提供四年通话记录

不是我们不愿提供

而是按照行业规定规范

我们保留用户的相关数据为6个月

无法提供长达四年的通话记录

故不存在违约和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作为电信公司用户

有按规定或约定

获取话费详单的权利

双方对查询期限没有合同约定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电信服务规范》规定

“原始数据保留期限至少为5个月”

且电信行业规范

保存电信通话记录

最长时限为6个月

超过6个月数据会自动覆盖

电信公司提供不了

四年通话记录详单

提供6个月的

原始话费数据查询详单

不违反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等规定

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合法权利

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

提醒大家

应正确行使权利

切莫“跨线越界”

如确需完整保存既往通信数据

机主应定期申请下载

案例

来源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

转自: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HNGY-YFYG)

原标题:《机主要求查询四年通话记录,为啥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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